洗涤剂条例修订条例
洗涤剂法规
随着2022年1月11日发布的《洗涤剂条例修改条例》,对《洗涤剂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进行了修改。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废止。
在《洗涤剂条例》范围内修改的项目如下。
第 3 条 – (1) 本条例; 2018 年 10 月 7 日第 30474 号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总统令第 1 号总统令第 441 和 452 条,2020 年 5 月 3 日第 7223 号产品安全和技术法规法,以及2021 年 9 月 7 日的条款和《产品市场监督和检查框架条例》,该条例由第 4269 号总统决定和关于确定机构准备增加技术立法的决定生效土耳其产品出口,根据部长理事会 1997 年 1 月 15 日第 97/9196 号决定生效。
第 12 条 - “(1) 在不影响《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条例》的规定的情况下,将本条例范围内的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的制造商应具有以下信息和文件应要求提交给该部:
a) 关于附件 3 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测试结果的信息,
b) 对于未通过附件 3 中规定的测试并根据第 8 条要求豁免的表面活性剂;
1) 关于附件 2 中规定的测试结果的技术文件,
2) 附件 4 中规定的测试结果和信息的技术文件。”
“第 19 条 – (1) 清洁剂的市场监督和检查由该部根据本条例以及第 7223 号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 20 条 – (1) 如果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适用第 7223 号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同时;
将同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a)项中的“海关和贸易部长”改为“贸易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和贸易部长”一语改为第九条第六款、第九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中的“通过经济部” 11、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已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