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KATEGORİDEKİ DİĞER YAZILAR
GB 5296标准第3部分规定了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签内容和标签要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标准范围内化妆品标签的基本原则
-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正确。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均应正确。
-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化妆品中的成分必须符合注明
- 化妆品名称
- 化妆品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性质,简单易懂。
- 序列号或色码允许在销售包装的可见面板上书写产品。
-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 指定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的规定。
-销售的制造商、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包装可见面板。
-香精中的香精、辅料、载体不能标注相关物质名称;
- 着色剂的名称是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和着色剂索引号的缩写“CI”,如“CI 12010”,“CI 15630(3)”。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可以使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 如果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而无法标注成分列表,可以使用字体适当减少; GB 2569本部分第4部分也可标注b)和c)。
-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保质期。
- 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板上,除生产批号外,还会注明保质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